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