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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动态性的基础及要求

2016-06-01 >>编辑:常识坊整理
物权动态性的基础及要求

物权动态性是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物权内部动态性指物权内部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主要是债权和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动态性既体现了经济基础的要求,又体现了物权制度自身的特点。

1、内部动态性

        物权内部动态性指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内部动态性体现为“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之物享有自物权;自物权人通过权能分离,形成独立于自物权的他物权,该他物权一般由另一民事主体享有。

        自物权人通过分离自物权权能而使他人享有他物权,获得相应对价。此种对价由取得他物权之人支付,由分离自物权权能的自物权人获得。取得他物权之人通过取得他物权与物结合而可能有所收益,其自物权客体也会有所变化。

2、物权部动态性

        物权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主要体现在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物权-债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在运动过程中,主体的原物权可能消灭,如买卖契约中,这一过程表现了物权取得过程。物权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取得,但更多的则是通过债的形式,由债权运动转化而来。在主体的原物权消灭的情形下,如买卖契约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权消灭,但从买受人处取得债权而成为债权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而负担债务,享有了债权人所给予的一种可期待信用的利益。在主体原物不消灭的情形下,如在租赁契约中,出租人将物交承租人使用,享有租金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即取得对租金的物权。承租人则通过给付租金取得承租权,该权利实现即取得租金以外产出的物权。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在权利体系上即某些权利由债权性质而具有物权性质或成为物权,某些权利则由物权性质而具有了某些债权性质。如罗马法有“赋税田出租”的制度,其性质为租赁或买卖,并不明确,相应的权利取得人所取得的权利究竟为债权或物权并不明确。这一问题到芝诺皇帝时才逐渐明确,永佃权既非债权,又非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租赁权物权化也体现了这种运动过程。“租赁权在民法上是作为债权而存在的,但不动产租赁权通过各种特别法的加强,一直使之接近于用益物权。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租赁权的物权化。“罗马法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认为债权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有”买卖破坏租赁“的原则。近代民法仍将租赁权作为债权,但各国民法均承认”买卖不破坏租赁“原则。对不动产租赁权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使租赁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租赁权具有了物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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