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法是指在一些国家中,调整个体劳动者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劳动者、少量帮工学徒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以个人劳动和占有生产资料为特征的小私有经济。在社会主义中国,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城乡个体工商业是个体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
1、外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60年代以来,在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先后发布了关于个体经济的法律。在宪法中作出有关规定的有南斯拉夫、罗马尼亚、 匈牙利、苏联、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 民主德国等国。匈牙利、苏联、民主德国等,更在民法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还专门制定了有关的单行法规,如罗马尼亚《服务行业代营法》,匈牙利的《小手工业法》。各国立法的内容包括:①个体经济的所有权;②组织形式;③经营范围;④经营方式;⑤权益分配;⑥个体经济与有关部门的关系;⑦国家对个体经济的管理;⑧国家对个体经济的保护和对违法者的罚则。
2、中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981年 7月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3年 4月发布了《的补充规定》,1984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个体经济的性质、经营范围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有:
①行业范围
包括各种小型的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群众有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
②商品价格及索酬标准
按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