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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条例(2)

2015-04-20 >>编辑:常识坊整理

2、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规划全国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国家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

(三)拟订全国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为重大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组织全国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

(五)指导检查国防交通工作,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该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该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

(二)规划该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该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三)拟订该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该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

(四)负责该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该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

(六)组织该地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指导、检查、监督该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八)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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