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现状及建立的必要性
在我国,尚未看到那个法院真正启动过集团诉讼制度,即便是个别法院曾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受理过一些案件,但也都是要求在诉前就将人数确定下来,因而也未发布过权利登记公告。例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受理过有几十个股民诉昆明某证券营业部柜台交易基金欺诈索赔案,在该案中,法院是事先确认原告人数的,事实上,受害人人数何至几十个,并且在其他城市也有大量相同的受害人。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一直处于保守状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出于某种考虑,法院往往将集团诉讼分拆成个案受理和审理。实际上,集团诉讼制度正是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将众多纠纷一次性纳入法制轨道予以解决,避免了重复诉讼以及可能出现的相互矛盾的判决,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纠纷具有所涉及受害人的广泛性以及受害人地域分布的分散性特征,此类纠纷应该也只能以集团诉讼的方式受理和审理,这不仅有利于确定管辖法院,有利于法院发布公告、权利人登记、诉讼代表人的推举和对案件的审理,也有利于判决和执行上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诉讼参与人各方而言,还节约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