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其他诉讼形式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其他诉讼形式还有投资者个人诉讼、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和政府诉讼三种。
投资者个人诉讼
是指某一投资者基于公司所有者的身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直接以本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投资者个人诉讼是一种基自益权的诉讼。同投资者集团诉讼一样,投资者个人诉讼也是一种直接诉讼,它和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区别仅在于,作为原告的投资者是少数人还是人数众多。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是指以投资者社会团体的名义,代表证券市场中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受侵害的投资者整体利益提起的诉讼,犹如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可以代表全体或特定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一样。而作为代表投资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可以是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也可以是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等来参与诉讼。应当说,投资者社会团体诉讼是一种有待建立的诉讼制度,它是一种基于共益权的诉讼,它参与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持股或者经法律许可受托豁免持股。
政府诉讼
是指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存在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后,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代表中小投资者/股东提起诉讼,犹如美国商务部代表烟民起诉几家大烟草公司一样,在我国,这个部门可以是国家经贸委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部委。应当说,政府诉讼也是一种有待建立的诉讼制度,也是一种基于共益权的诉讼。它参与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持股或者经法律许可受托豁免持股。
投资者集团诉讼
是指证券市场投资者当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上,被称为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上,其对应于派生诉讼,是一种基于自益权而产生的直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