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不足
当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权利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这些依据分别体现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
程序法上的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程序法上的操作制度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民诉法》第18、19、20、21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级别管辖),第29条规定了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地域管辖),第53和54条规定了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第55条规定了代表人诉讼的公告、登记及判决效力,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第112条规定了法院立案的时间和程序;《若干意见》第59~64条是对《民诉法》第54、55 条的进一步解释,例如在这些条款里规定了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根据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是否确定,规定了如何推选代表人,对人数不确定的应如何公告及公告期限,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对有关法律关系及损害事实提供证据,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如何行使诉讼权利力等。
实体法上的规定
涉及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可以适用的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民法通则》第 106和117条规定了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第131、132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分担原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第135和 137条规定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公司法》第63和118条规定了公司董、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致公司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法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人提供债务担保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中将侵权行为规定为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五类,其中,第18、175条规定了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第5、67、68、69条等相关法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第5、71、184条等相关法条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第63、177、202条规定了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了由归入权产生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及责任制度的立法体系已基本具备,并已体系化,《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赔偿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公司法》是关于公司的经营者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必须向公司和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有关的中介机构、其他侵害人(例如黑庄、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大股东等)因侵权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害时,必须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个法律层层递进了现代公司商事法律活动中,各个市场参与主体在民事赔偿制度中的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责任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