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措施
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存在一个最终的财产保障问题,即投资者,股东赢了诉讼,必须有相应的物质财产可以得到赔偿,而不能变成“司法白条”。因此,有必要建立如下措施:
上市公司外部的组织制度与物质保障
第一,设立“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障协会”。该组织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为非盈利性的、民间性的社会团体。通过该组织,为投资者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服务平台和场所,并聘请律师、会计师、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士和机构代表投资者/股东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专业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完善律师的诉讼代理制度。依法明确律师以风险代理方式代理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全过程,并应当允许律师可以直接以公告方式公开征集投资者委托,发挥律师的法律与社会监督功能。
第三,设立公益性基金“证券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从证券发行与交易中提取专项费用,或从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收入、佣金收入和国有股减持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券商与证券投资基金缴纳的年费,或接受社会捐款及从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诉讼代理费、胜诉赔偿款中提成等,作为投资者维权与损失补偿基金,为投资者维权提供物质保证。
上市公司内部的物质保障
上市公司内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以保证民事赔偿制度的实现。
第一,在上市公司内部,强制建立留存风险保证金制度、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
第二,建立董、监事、高层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和忠诚保证保险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加以一定程度的弥补,保险公司也可以从保险的角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有关人员的保险情况(已保、未保、拒保等)以及理赔情况均应及时公布,作为信息披露的一部分。
第三,尽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酬薪制度、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以提高其收入、激励其勤勉尽职,另一方面在发生责任赔偿时有钱可赔,使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收入和付出相一致,这一制度可以由股东大会决定,因在其任职期间和任职后规定期限内予以部分冻结,如果发生赔偿责任可由这些股份充抵,否则在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