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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7)

2015-04-20 >>编辑:常识坊整理

(四)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不健全

中国目前几乎所有的立法缺乏对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的程序的规定,以至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呈现一种“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杂乱无序的状态”。

1.缺乏对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基本理念和规范

2.同一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同时适用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目前的立法没有统一规定,没有综合利用两种手段解决民事纠纷。

3.本土民事诉讼的启示

4.成文法缺陷需要弥补

(五)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救济制度不完善

1.把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不合理。

2.虽然中国目前立法规定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民事纠纷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原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按民事司法程序两审终审解决,但这无疑浪费了行政资源。远不如规定“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为好。

3.行政附带民事制度不健全。应建立健全行政决定附带解决民事纠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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