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范围具有广泛性。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纠纷划分出不同的种类:有的学者认为包括四类,即赔偿纠纷、补偿纠纷、权属纠纷和民间纠纷。
最后,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时间迅速、程序简易、成本低廉。司法输出的是一种程序正义,其必然要求当事人和国家为此支付昂贵的制度成本。与高薪供养的法官,苛刻繁烦的仪式,一丝不苟的判决相比,行政官员的供养成本及行政解决纠纷的制度成本要远远低于诉讼成本。法院的任务是实现高标准的公正。
中国法院的诉讼成为非常昂贵。方流芳先生研究一家国有银行近年来发生的几起诉讼案件,在7个判决已经执行的案件中,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总额为17170万元,银行为此支付的受理费和执行费总额为138.0310万元,还不包括那些帐目无法公开的活动费在内,真正被强制执行的费用只有43万元,银行得不偿失。如果银行放弃诉讼,它至少可以避免增加95.0310万元的损失。银行之所以执意诉讼是为了获得法院的判决以便核销呆账。方流芳先生研究的是大型金融机构,而赵旭东先生对一起普通的农村相邻权纠纷案件的研究发现,从案件的起诉到法院审理,当事人支付法院的正式诉讼费150元,交给律师事务所的费用450元,而吃喝、烟酒及车马费等用去2550元,合计3150元,这里还不包括当事人的误工损失,而案件在作者调查时尚未终结。正是因为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迟延才使行政解决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