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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司法(2)

2015-04-20 >>编辑:常识坊整理

2、理论依据

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随时制定法律设立的下级法院。如果对这条规定作严格解释,国会不能制定法律把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否则就违背分权原则。实际上,联邦法院很少否认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的法律。从上个世纪初以来,联邦法院几乎完全没有否认委任司法权力的法律,尽管各州法院的态度有所差异。1904年,最高法院在一个判决中,明白肯定国会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裁决涉及外国人的案件。1914年的联邦贸易法设立联邦贸易委员会,裁决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的案件。联邦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性质上和联邦法院依反托拉斯法作出的反垄断的裁决没有什么不同。在讨论这个法律时,反对该法律的国会议员指出该法授予行政机关行使了属于法院的权力,但这种反对未能阻止法律的通过。联邦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违反分权原则的观点,从未接受。法院有时认为联邦贸易委员会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有时认为是准司法权力,有时以其他理由说明行政机关的司法权力。

美国法院曾经使用过两个标准来说明司法权力委托能够符合宪法,一个是公权利理论,这是美国传统的司法权力委托理论。法院认为国会在其权限内所制定的法律中,有些事项政府以主权者的资格进行活动和诉讼,以公共利益为内容,属于公权利。对于公权利的争端可由法院受理,国会也可以制定法律授予非司法机关受理这类争端。

公共权利理论在上个世纪三十年代遇到了严重的困难。美国很多州先后制定了工人赔偿法。工人和雇主之间由于职业原因所引起的赔偿争端,不由普通法院管辖,而由行政机关管辖。后者有权审理这类案件,决定赔偿金额。工人赔偿的争端发生在两个私人之间,是私权的争端,不涉及公权利问题。关于这类争端,原来本由法院管辖,现在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管辖。如果以公权利作为委任司法权的标准,必然认为工人赔偿法违背宪法的分权原则。1932年最高法院关于克罗威尔诉本森案件的判决,对委任司法理论有新的发展,提出了另外一个标准。该案申诉人主张工人赔偿法授予行政机关司法权力,违背宪法分权原则。

民事司法权力主要解决私人相互之间的争端,一向视为专属于法院管辖的领域。然而在上述克罗威尔诉本森案件中,最高法院抛弃了传统观念。法院认为法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裁决工人赔偿案件,虽然这个判例的适用后来受到一些干扰,但是美国多数法院和法官一直承认克罗威尔判例所确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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