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是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税收程序,稳定税收秩序而颁布的试行的行政规范试行版。而其正式版的法律公文已于2005年03月22日实行。
1、发布实施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1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6号发布)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术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