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决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
接受申辩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申辩期间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执法过错行为处理后,法制机构应当立卷;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况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