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涵
程序法治以程序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在世界范围内,程序法律制度包括具体的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建构的制度,程序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主要体现在成文法系国家;程序性原则如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所确定的正当程序原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系国家。程序法律和程序性原则是实施程序法治的前提。
2、核心
程序法治的核心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就是要实施和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程序法治必须存在程序法律制度,但有程序法律制度不一定就能达到实现法律正义,因为法律程序本身可能不具备体现内在正义的价值内容。即程序法治涉及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通过程序的实施能够使人们看见公正,这样,法治也才有权威。程序正义具有独立的价值,体现在维护人的尊严基础之上。正当程序内在的价值(如民主、平等、中立、公开、救济的价值)成为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人权等价值得以实现的后盾。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就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