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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程序法治(6)

2015-04-20 >>编辑:常识坊整理

建立科学制度

程序不但具有工具价值,而且程序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但要发挥程序价值的前提,必须具备完备的程序法律制度,然后才能在司法、执法实践中体现程序的价值,来方便主体在交往行为中的路向选择、预设国家权力干预主体行为的范围、提供主体交往中权衡利弊时的行动准则、打开主体预知未来的透明视界。因此,制定、建立或完善法律程序并使之符合正当程序之要求,是程序法治首要的工程。

一是完善立法程序法律制度。从广义上讲,立法程序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令和行政命令的程序。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形态。但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首先要通过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予以包含,那么,如何确保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正义状态,则需要立法的公正来实现,即程序法律公正要通过公正的立法程序来保障。通过公正的立法程序,对各类社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做出公正的分配和确认;对在立法方面出现的利益矛盾和纠纷救济(解决)程序中的各方程序权利义务做出合理科学的安排,以确保对于不正当利益关系的法律调整。立法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需要通过立法的程序性作保障。当前,完善立法程序,特别是在行政立法领域,要确保立法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化和立法组织的民主化,强化立法听证制度,健全立法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消除立法不公和行政立法部门化现象,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从而吸纳和体现最广大社会主体的意志和利益。

二是完善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在公诉领域中,要通过完善程序法律,制约追诉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加强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均衡控辩力量,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实现起诉权、辩护权和审判权的分立与制衡,确保审判的中立性、结果的妥当性;在私诉领域中,要通过完善程序法律,充分体现和尊重民商事主体的意志,在审判权可能扩张的情况下节制和限制审判权,防止审判权滥用,切实维护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尽可能体现和实现程序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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