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用刑事优先原则但必加以适当限制的领域
除上述几个领域外,在大部分经济和民事领域中,刑事优先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价值和意义。但是适用与限制是并存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当中。
(一)合同类纠纷中的刑民交叉案件
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出现在合同类案件中,合同类案件中的刑民交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最典型的合同欺诈类案件,由于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欺诈纠纷之间的标准难以直观把握,又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等原因,使两者往往存在着交叉与竞合。另一种是当事人间的合同纠纷涉及到双方或第三人的经济犯罪行为,同时出现了针对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和所涉及的刑事犯罪引发的刑事程序刑民交错的竞合情况。上述每一种类型内部又分别可诱发不同的情况。
对于第一类刑民交错现象,一方面要坚持以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刑事介入的前提,另外要从有利于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出发,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刑民交叉案件,则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使刑事优先原则在适用中绝对化。例如在《合同法》正式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以后,在某些场合是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到合同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此时就不应拘泥于刑事优先原则,而应允许刑民同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