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刑事法律中
随着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刑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难以区分,而相关的规范又极为匮乏,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和无序,因此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刑民交叉现象对刑事优先原则在具体领域的适用和限制加以探讨,并力图就其适用程序的完善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
刑事优先原则不宜适用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属不明的刑民交叉案件
有些知识产权犯罪往往需要事先对涉案的权利归属进行确权,唯有如此方能进一步界定犯罪是否成立,如家族企业共同开发创造的商标、专利,后因不规范的家族财产分割而产生的家庭成员间的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而确权所采取的方式程序及其所依据的法律都属于民事范畴。因此在有关知识产权权属不明的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应当排斥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相反,应当提倡民事优先,即在民事已经确权的基础上才能有刑法的介入。
与此相关,在知识产权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超过犯罪成立限度的侵权行为,也不应一概主张刑事的优先介入。例如侵犯商业秘密成立犯罪的标准是造成被害人损失50万元以上,如果侵权行为造成60万元的损失,虽然行为已经可以构成犯罪,但刑事也没有必要优先介入。因为这是一种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的竞合,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交叉。由于这类案件与私权利结合较为紧密,民事程序的最先救济更容易消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在这一领域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限制刑事手段的优先介入既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和解,保持商事和经济关系的稳定,又有利于避免刑事司法资源的无益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