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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2015-01-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恨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省级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七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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