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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2)

2015-01-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2、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第九条

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级税务机关颁发执法资格证书。

第十条

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依照本办法或总局有关规定被取消的,一年后可以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但行政处分一年后未解除的,解除后才能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3、第三章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一条

执法能级分为三级执法能级一级;

执法能级二级;

执法能级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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