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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4)

2015-01-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4、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二十条

认证考试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认证考试分为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考试、执法能级二级考试、执法能级一级考试。

能过执法资格考试者,应当基本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三级考试者,应当比较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二级考试者,应当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较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力一级考试者,应当熟练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通过执法能级一级考试和相关知识,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执法资格考试应当严肃考试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反考试规定的应试人员,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三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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