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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

2015-01-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3、第三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者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书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书置备于发行人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查。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起止日期;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况;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发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股价格的信息,应当暂停交易1天。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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