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坊-常识网,生活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生活百科!

网站地图 问答网

常识坊

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6)

2016-05-30 >>编辑:常识坊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惩罚性责任承担方式】
  污染者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请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倍以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污染者在一审庭审结束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酌定情形】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评估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污染者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期间损失的支付】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本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赔偿款的,应当判令被告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支付。

  第二十四条【撤诉和调解的审查及公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不予确认或者裁定不准许撤诉。

  第二十五条【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时的处理】
  因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文章
特别关注 / special

  • 喜洲镇  “五朵金花”的故乡 喜洲镇 “五朵金花”的故乡
  • 吃西餐的十大基本礼仪,西餐礼 吃西餐的十大基本礼仪,西餐礼
  • 治疗咳嗽最有效的偏办法 治疗咳嗽最有效的偏办法
  • 京东 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