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外部动态性之要求
物权外部动态性主要体现为物权与债权、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与股权相互运动,关键在于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这一点公司法已有规定。因而制定中国物权法,所要做的是明确公司对公司之物的财产权的物权性质。
制定中国物权法,在物权与债权相互运动问题上,关键是要明确对物的实际支配的权利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在这一问题上,主要应解决非土地所有人对他人土地的权利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目前对非农用地的权利的他物权性质的争论比较少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则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是物权,这似乎为学界通说。但也有观点认为,“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因而制定中国物权法时,这一权利性质应当明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力薄弱、期限过短、农地流转受到限制、权利内容不明确,为稳定农地关系并为将来规模经营留有制度空间,应将该权利定性为用益物权,其权利效力包括:为农业目的使用土地的权利、处分权、物上请求权。至于其名称,则可以考虑,并非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