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 为贯彻全国成人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何东昌同志在全国高等函授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使高等函授的教育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暂行工作条例”和“讲话”精神,同样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夜大学。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以后的继续教育。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
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它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