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职权,指计算确定一个国家预算以及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其中预算审批权或者称预算议决权总是包含着程序和实质两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机关的收入保障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及调整有关税法、国债法及金融货币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税收、国债和金融领域中的财政权,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稳定国家财政金融活动的作用。其次是立法机关的支出控制权,指由议会通过授权法、拨款法、委员会决议及各种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对政府的开支项目及其支出预算进行控制,为政府的活动提供相应的物质保证。再次是立法机关的账目审核权,指由立法机关通过其内部设立的有关组织及相对独立的监督部门,对政府的财务项目进行审计,从而监督行政部门的活动是否按授权与拨款法案的要求进行。
1、主要作用
在所有的宪政体制之中,预算权都是一项实质性的权力,预算都是政府行为的核心环节,是一切政治活动据以展开的基础。
从1954年至今的四部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批权。
我国各级人大在审批政府预算时一般都会确认政府预算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预算审批权在各级人大的权能归属却没有统一的认识。从现有著述的观点来看,主要有立法权说、监督权说、决定权说和独立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