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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互助相关规定

2014-08-06 >>编辑:常识坊整理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对象:

  《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按《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3.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4.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缴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职工个人负担。对特别困难的参保人员,单位可酌情补助。年度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承受能力和保障水平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直单位暂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参保职工必须一次性缴足全年大病医疗互助费(每年3月底前),因故中断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当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加,若当年发生大病入院治疗,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大病医疗互助待遇。

  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范围:

  《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至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不超过10%的费用,余下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在筹集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支付。”

  注: “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后,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及时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他们审核同意后,同时向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发给大病治疗通知书,参保职工凭大病治疗通知书,继续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预交个人自费的费用。

  医疗终结时,由医疗保险机构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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