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法是在我国目前对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尚欠不足,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的知识背景及学识情况分析民事案例。渤海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吴永科提出了“四定法”,定事、定性、定法、定案,对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规范性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1、主要内容
定事
“定事”——固定事实,这是正确分析案例的基础。所谓固定事实就是通过阅读案例事实,按照事实的先后顺序和内在联系,用简练、关键的词语,以图示的方式表现出来。此步骤和方法主要是解决阅读过程中,前后脱节,不得不反复阅读,从而浪费时间的问题。达到一次阅读就能准确把握案例事实的效果,不至于发生重大事实遗漏。从而清楚地显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定性
“定性”——确定性质,这是试题回答正确与否的关键。所谓确定性质就是确定案例事实之间关系的性质,把案例事实上升为法律上来认识,是有效的、无效的、还是可撤消可变更的、抑或是效力待定行为等。
定法
“定法”——选定法律,这是正确回答问题的保证。所谓选定法律就是选定案例事实及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内容。也就是将具体的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分析案例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而此过程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倘为私法关系,则究仅为民法上关系,抑或尚涉及民事特别法,经认定仅系民法上的问题,则须综合各编、各法规定来探寻。本着法律适用上的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先特别法后一般法。然后再从微观上寻找,其思考步骤为:带着问题来回穿梭思考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最后准确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