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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促程序的定义、特点及规定(3)

2016-05-30 >>编辑:常识坊整理


公示催促程序的定义、特点及规定

4、公示催告程序具体规定


(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人民法院确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天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

(3)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无效;

(4)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受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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