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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体经济立法(2)

2016-06-01 >>编辑:常识坊整理

中国的个体经济立法

③从事人员

        为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待业青壮年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以及有经营能力的社会闲散人员。

④申请带徒


        经过批准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艺的,可以带二、三个最多不超过五个徒弟。在城市不准招聘农村户口的人员,在集镇可以招聘,但不得改变其农村户籍。学徒学习期满后可以自行申请开业,也可以自愿联合,合作经营。

⑤所需场地等供应


        场地以及原料、材料和货源的供应,按照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参照1981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业部等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⑥建立账号等


        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开立帐户。可以向保险机构投保,解决老年保险、医疗保险问题。

⑦遵守国家法律


        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从事正当经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准投机倒把,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哄抬物价。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⑧组织个体劳协

        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可以组织个体劳动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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