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点
“灰色腐败” 已成了社会的潜规则。既然成了潜规则,大家就只能去遵守,否则就成了异类,因此,就连一些比较清廉的有较高政治素养的被群众所认同的干部有时也不得不踩一踩红线。因为经过多年的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实践“教育”和“锻炼”,大多数官员应该知道收受钱物属腐败行为,但对于收受烟票、红包等行为则认为不算腐败,即使认识到是腐败也认为是小腐败或是小小腐败,因此并不放在心上。
一般没有将“灰色腐败”切实纳入惩治的视线,反“灰色腐败”仅仅是停留在发发文念念经的水平上,很少对之动真格。“灰色腐败”经常不被腐败者放在心上,所以隐藏不深,容易发现。
“灰色腐败”一般是“小”腐败,是指单次腐败的数额小。因为次数多,但单次腐败的数额小,就给反腐败的调查取证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这就是纪检反贪部门在查处干部腐败案件中,哪怕把烟票等灰色收入都折合成现金计算,但很少有官员是单纯因为收受红包、烟酒、购物券而被查处的。
4、政府管制
案例
“严刑重典”打击公款吃喝现象,早有司法先例。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这起轰动一时的“舟山案例”打破了“刑不上吃喝”的惯例。
措施
要把遏制“灰色腐败”与考察领导政绩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现“灰色腐败”,那里地方和单位的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花大精力治理,才能使“灰色腐败”成为过街老鼠。另外,严格财政管理,实施财务监督,也能大大减少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