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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类推

2015-01-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1、有罪类推的概念


有罪类推(analogia in malam partern)是指一个人在未经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也将他作为犯罪者对待。也即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现代刑法禁止有罪类推。

与之对应是的无罪类推,即未经审判不得认为任何人有罪。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有罪类推制度曾是中国乃至整个世界法治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提高法网的严密性和防治犯罪方面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有罪类推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当今世界在人们对罪行法定原则的广泛认可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都确立了罪行法定主义,而有罪类推制度也随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亦遵循历史潮流,在1997年3月修订《刑法》时正式废除了有罪类推制度。并成为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有罪类推的来源


有罪类推制度源远流长,是最早的刑法原则之一。在我国历史上被称为“比照”“比罪”“比附援引”。用通俗的话讲既是先将一人的行为认定是犯罪,然后围绕犯罪的定论,寻找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即使是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定,也想通过类推的方式来追究一个人的行事责任。在司法上的体现既“除非一个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否则就是有罪。”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于该制度符合当时社会的发展要求,因而广为承认类推制度的学说。且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如1926年的苏维埃俄国刑法第十六条,1935年修改的德意日刑法第二条,日本新律纲领卷二名例律下等。作为今日的刑法有1930年丹麦刑法中的第一条,1954年格陵兰刑法第一条,且中国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本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量刑,但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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