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 语)
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是指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本办法所称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和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量、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
本办法所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发布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将其制作的各类气象预报向社会公开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传播是指各类媒体和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