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其他媒体传播与责任)
鼓励其他媒体传播气象预报。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传播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准确、及时传播气象预报。
第十一条(传播要求)
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未经有关气象预报台站同意,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结论。
第十二条(学术交流)
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气象预报技术与方法。
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综合考虑,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