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发布方式)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单位提供气象预报;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状况变化,及时发布订正气象预报。
第八条(公众气象预报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
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
第九条(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
当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