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原则上对货物保价不设限额,但对特殊货物可以设置保价限额。
原则上,保价应该在不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的价值范围内确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某些特殊货物确定其实际价值并非易事。究竟哪些货物属于此类特殊货物,一般认为主要是指一些缺乏市场参考价格的物品,如名人字画、古物、投标文件、诉讼书证等。承运人可以按照国际运输惯例对其保价设置限额,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邮政运输中。《万国邮政公约》第46条规定,对保价信函的保价额原则上不加限制;但作为例外,各国邮政有权自行规定保价的限额,这项限额不得低于5000法郎或在其国内业务中所采用的低于5000法郎的限额。根据国家邮政局2000年12月《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11条规定,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在这里,“邮件”包括邮政提供普遍服务的邮政函件和邮政包裹,但不包括邮政局按照商业化运营的具有竞争性质的直递包裹以及物流货物。笔者认为,邮政局在办理此类货物的保价运输时人为设置限额,意在防止托运人滥用申报权,避免漫无边际申报保价的道德风险。
6、办理条件
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则,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宇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
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