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的货运法律以及国际多边货运公约对此均有规定。由于保价排除适用承运人责任限额制度,因此对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利益关系重大。我国对保价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充分尊重当事人自由意思,坚持私权自治原则。
如我国铁路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2. 以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为基础,以保价赔偿为例外。
我国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均规定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原则,但同时规定: 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可见,保价运输是承运人责任限额赔偿的一种例外。
3. 承运人合理提醒义务
实践中,保价运输条款一般在货运单中提前拟订,托运人只须在是与否之间做出选择即可。因此,保价运输条款属于合同法上典型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理论,承运人在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是应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4. 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
按航运惯例,如承运人在提单中故意谎报货物性质或价值,则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或是船舶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但此时应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未直接规定保价运输情形下托运人诚实申报义务。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21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我国铁路法第19条规定: 经检查,托运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可见,国内立法对托运人责任规定较轻,与国际航运惯例相比,托运人未尽诚实申报义务,则声明价值超出货物实际价值的保价部分当属无效,同时还应承担检查费用,但并不必然导致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铂金(Platinum,简称Pt),是一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