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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6)

2015-04-21 >>编辑:常识坊整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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