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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2)

2014-08-06 >>编辑:常识坊整理


  (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5)肺修补术;

  (36)支气管成形术;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8)乳腺成形术后;

  (3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1)子宫修补术后;

  (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二、九级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九级伤残赔偿

  九级伤残具体的赔偿为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赔偿四年的伤残赔偿金,(如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标准,如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标准);另外就是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全部应由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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