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坊-常识网,生活小常识,生活小窍门,生活百科!

网站地图 问答网

常识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

2011-12-21 >>编辑:常识坊整理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12345678910下一页
特别关注 / special

  • 治疗咳嗽最有效的偏办法 治疗咳嗽最有效的偏办法
  • 喜洲镇  “五朵金花”的故乡 喜洲镇 “五朵金花”的故乡
  • 吃西餐的十大基本礼仪,西餐礼 吃西餐的十大基本礼仪,西餐礼
  • 京东 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