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定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按月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判决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受害人死亡为止。
赔偿额既可以是一个固定的数额(如每月支付800 元),也可以是一个相对确定的计算标准(如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赔偿期限或支付的次数可以是固定的(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也可以是相对确定的(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定期金损害赔偿支付方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加害人而言,可以:(1 )避免了加害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而破产或支付不起;(2 )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利(因为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而受害人的生存年限可能不足20年)。对于受害人而言,可以:(1 )避免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前提赔偿额相对固定而不是绝对固定);(2 )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