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已有了实质性进展。
“《办法》修订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一直很大,在经过多轮探讨和平衡之后,推出了初步的征求意见稿,预计最终版本将以此为基础,再做小幅调整。”一位参与《办法》修订研讨会的汽车流通领域消息人士日前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品牌授权的经营原则,放宽了经销商的经营标准要求以及经营模式限制,不过对备受争议的平行进口,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其身份的“限定”条件。
据了解,在多方博弈之后,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经销商销售的新车产品“不得是在国内外办理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述消息人士表示,这一条文表面上看是强化了对二手进口车的限制,实际上也成为限制平行进口业务的重要条款。
“这或将非中规车中份额最大的美规车排除在外,也将直接影响平行进口车的业务规模,非中规车有可能仍然维持在此前小批量运营的状态。”上述消息人士指出。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总局取消品牌备案制,质检总局考虑将非中规车纳入三包范畴等利好背景下,平行进口车似乎迎来 “大赦日”。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从产品原产地直接进口,进货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相“平行”,该类产品价格比正常进口车价格低15%至20%。
有观点指出,征求意见稿对平行进口的限定,是主机厂所代表的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结果。虽然目前的《办法》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经销商利益,但政策回调的痕迹仍然可见。如果对平行进口的“限定”最终落定,消费者此前期待的进口车价格普降20%的预期或化为泡影,也将再次使豪华进口车的暴利“有据可循”。
美规车成主要限制对象?
此前,《办法》修订过程中争议最大的两项内容,一是授权经营,二是平行进口。在多轮修订稿中,授权经营模式不会改变的原则已得到证实,而在目前关注度不断上升的平行进口车方面,征求意见稿也 “隐晦”地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汽车经销商销售的新车产品作出了 “不得是在国内外办理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表述。
“这除了代表禁止进口二手车销售,对于平行进口也将起到巨大的制约作用。”据上海一位从事平行进口车业务的相关人士介绍,“实际上目前大部分平行进口车在严格意义上都在国外市场已经注册登记过,回国之后再予以撤销的。”
他进一步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目前在中国市场,小贸车商(非授权渠道进口车)主要以 “小批量”和“小3C”的方式进口,其中前者是与外商达成合作关系。根据2010年海关总署公告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的规定,允许外商自带车辆,外商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国内海关提出申请进口自用车辆,在国外注册登记之后再带入国内市场,这部分车辆可以免于认证;而后者则是小贸车商在国外通过特定渠道,批量性注册登记之后再进口至国内,被称为“小3C”车。
据业内人士介绍,美规车由于在美国出境时需要“完税”,所以成为征求意见稿中 “不得是在国内外办理过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规定的主要限制对象,而中东版车型则不然,中东地区只有少部分车辆需要注册,且“操作空间”较大,所以“限定”的影响并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