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6)
7.推动完善充换电设施。
要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支持,结合旧城改造、新城规划建设,配合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快配套建设必要的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公交枢纽、出租汽车运营站、城市配送中心时,要根据需求配建快速充换电设施;在规划建设城市公交停车场、保养场、维修厂、出租汽车停车场时,要考虑配建慢速充电设施。对现有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城市物流配送场站,符合配建条件的,结合实际需求,加快建设完善充换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
8.推动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
要配合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积极做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在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31日间,对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参考国家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推广应用宣传及科研补助等方面。要配合做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改革,积极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补贴额度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形成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消费税政策、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和用电价格政策。
9.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政策。
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和城市物流配送车运营权要优先授予新能源汽车,并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程度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倾斜或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对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或购买约束政策,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运营权指标适当放宽,对新能源城市物流配送车运营权指标不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