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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4)

2016-05-30 >>编辑:常识坊整理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四、为何设置复议程序?
  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五、如何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
  答: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监督知情渠道较少、缺乏制度保障等是人民监督员工作客观存在的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监督员案件的案源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必须建立和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
  比如,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建立案件台账既是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监督员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的重要保障。《方案》要求,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扣押财物的保管、处理、移送、退还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建立相应台账,供人们监督员查阅,便于人民监督员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和发现监督线索。
  建立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控申部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告知其在控申部门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执行搜查、扣押时以及执行冻结后,应向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告知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的内容。相关告知文书附卷备查。
  建立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方案》建议,在开展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执法评查等工作中,应邀请和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查封、扣押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财务和文件时,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作为见证人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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