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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3)

2016-05-30 >>编辑:常识坊整理

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

  三、为何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答: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赋予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职权,并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等司法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方案》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现问题的三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自2010年10月全面实行以来,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评议案件程序不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不到位、对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的处理决定缺乏救济程序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弱化了监督效果,制约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方案》针对这些问题,从完善监督前、监督中的程序,设置复议程序,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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