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办公厅负责人就人民监督员改革试点工作答记者问(2)
二、为何改变原有的选任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
答:作为一项外部监督制度,监督主体即人民监督员应该由检察机关以外的单位或部门负责选任管理,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制度的公信力和监督的实效。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设的一项制度,在制度试点阶段和扩大试点工作之初,为及时启动和推广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由检察机关商请其他单位、组织民主推荐,检察机关进行考察确认后产生的。2010年10月,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各地检察机关主要实行由上一级检察院和“选任委员会”两种方式选任人民监督员,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各个检察院自行选任人民监督员监督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矛盾,从程序上加强了对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保障。
为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最高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司法改革要求,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进行了重点研究。在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高检提出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改革思路。自2013年10月以来,最高检与司法部通过多次协商并组织开展联合调研等活动,就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人民监督员工作实际,有利于强化司法民主,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有利于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外部监督属性,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综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后经最高检和司法部商议,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