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手段
1995年到1999年是我国寿险业蓬勃发展的5年。这期间,绝大部分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是从产险“分业”过来的,整个行业缺少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精算人员)和掌握寿险经营管理内在规律的经营管理人员,因而在实际经营中缺乏经验,不能充分地认识、测算、防止和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潜在风险,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客观原因。
寿险产品的保费与产险产品保费最大的不同,就是寿险产品的保费同银行储蓄一样具有负债性。因而,如果收取的保费不能及时、有效的运用,或者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于保单的预定利率水平,则保费收入越多,亏损就越大。因为考虑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增值能力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长期以来被严格限制,使寿险业把大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在银行存款利率连续七次下调的冲击下,寿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极可能低于产品设计时的预定利率水平,这必然造成寿险业整个资金运用收益的不稳定,不可避免地要出现利差损,这是产生利差损的社会原因。
随着寿险业务发展以及资金管理的加强,公司的管理成本也随之增加,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占用的扩大,拉低了整个资金的收益率。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对基层机构较多的全国性公司,因集中资金时间较长,在资金结算中无收益资金的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我国寿险业起步较晚,而前期的费用投入一般较大,致使发展初期成本过高,特别是全国性公司,在固定资产的购置方面占用的资金量更大。这是产生利差损的内部原因。
消弭之道
90年代初,日本寿险业也遭遇利差损这一头疼问题,但日本采取的主要对策有:
在产品销售方面:连续三次调低寿险商品的预定利率;采取措施减少以“蓄财”为目的的产品的销售;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发和促销保障型商品;降低个人寿险的最低保险金额;降低预缴保费的折扣率及延迟领取保险金的利息。
在资金运用方面:强制缩减外币债券并提高国内债券的比重以减少外汇兑换风险;调整低回报率股票的持有比重;提高财务贷款的比重。
在公司管理方面:关闭、调整海外机构;精减、合并总公司的内设机构;缩编行政管理人员,使人员流向较有收益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