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保险金额由本合司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20,000);,最高为人民币100,000元。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2、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