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本地城乡居民,三资企业、民办高科技企业的职工或者个体工商户,年龄在16至60周岁,经本公司指定医院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并详实填写《健康告知书》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保险单签发地因疾病到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l,000元免赔额(5人以上集体投保,扣除人民币5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附表l或者附表2的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人民币lO元,最多给付以40日为限;检查费以人民币300元为限,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单项检查费,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2、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年度仅扣除一次免赔额。
3、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