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二、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生活津贴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生活津贴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