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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2011-12-22 >>编辑:常识坊整理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三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

  第五条 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第六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八条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五)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七)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八)遗赠扶养协议;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事宜已达成协议;

  (三)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近亲情况、经济状况;

  (二)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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